慈善制度

永春县慈善总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2012-08-0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627
永春县慈善总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2012年7月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加强永春慈善总会的各项资金管理,保障慈善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一)分类管理的原则。慈善资金、正常办公经费、慈善总会活动经费分别设立专户、专帐、分开使用,分级审批。
    (二)封闭管理的原则。慈善资金只能用于慈善公益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专项核算的原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复式记帐、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实行电算化管理。
    (四)公开透明的原则。慈善总会财务在收到捐款人银行账单后,应在第一时间向捐款人致谢,每个月应将每个捐资人的每一笔捐款上墙(或在网上)公布,每半年应将冠名基金、留本捐息基金连同利息的对账单送达捐款人。慈善总会秘书处每季度将接受捐赠款(物)情况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汇报。财务帐目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全面监督。

      二、资金收入

   (一)、慈善资金的收入

    1.国内外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包括捐款、捐物和有价证券、专利转让等;
    2.政府资助;
    3.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一定形式的基金投资的收益;
    4.慈善资金产生的利息(章程规定的除外)的收入。
   (二)慈善总会正常办公经费收入
    1.县财政核拨的本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
    2.在正常办公经费中产生的利息收入。
   (三)慈善总会活动经费收入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专项活动赞助费;
    3.政府资助;
    4.章程规定的本会慈善基本金利息。

    三、资金收入管理

  (一)、慈善资金收入的管理

    1.凡收到社会各界捐赠的款(物),必须及时开具《福建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2.收到的捐赠款项,应按规定存入慈善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3.收到捐赠的物资要专人负责管理,及时验收入库,并按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建立捐赠实物收支帐册;
    4.慈善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与慈善资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建立慈善资金档案,永久保管。

  (二)、正常办公经费收入管理

    正常办公经费收入管理按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慈善总会活动经费收入管理

    1.凡收到会员会费或专项活动赞助费,必须开具《福建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给会员或捐赠者;
    2.慈善总会活动经费应按规定存入慈善活动经费专户,专款专用。

    四、资金支出管理

  (一)、慈善资金财务支出管理

    慈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于慈善公益事业,符合本会宗旨,不得挪作它用。
    1.定向、冠名捐赠资金的使用,由本会和捐赠人共同运作,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2.不定向捐赠资金支出应制定年度预算方案,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使用(预算中的项目计划及项目计划的调整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不定向慈善资金审批权限如下:每笔2000元(含本数)以下由常务副会长审批;每笔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由会长审批; 20000 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审批。

  (二)、正常办公经费财务支出管理

    1.人员支出
    在编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按照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聘用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参照主管部门相应标准执行。
    2.日常公用和项目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由本会秘书处(办公室)掌握使用。每笔1000元(含本数)以下由本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审批;每笔1000元以上由会长审批。

   (三)、慈善总会活动经费支出管理

    1.按照本会宗旨用于各项慈善活动和慈善事业,包括宣传、会务支出、本会工作人员培训支出、各项服务和建设的支出等;
    2.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需预先编制预算,经会长审批后按预算执行;
    3.专项赞助费支出按赞助者的意愿执行;
    4.慈善活动经费的审批权限:(同日常公用和项目经费支出)。

    五、票据管理

  (一)、银行支票的管理

    1.出纳向开户银行购入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使用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2.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3.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票据管理办法,不得填开空头支票。

   (二)、收据管理

    1.会计领购《福建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必须做好连号登记,专柜妥善保管。财务应建立收据领、销、存登记簿,收据存根按规定交财政审验后,按会计档案规定管理,不得随意销毁;
    2.各联络点及有关工作人员领用收据应与会计办理领用手续,用完后凭存根联与会计办理核销。

    六、财产物资管理

    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本数)、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列为固定资产。

   (二)、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的物品。

    上述两类财产分别由办公室和各联络点建立财产帐册,财务建立总帐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帐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按《泉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作出相应处理。

    七、慈善总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补充和

修改。

    八、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九、本制度由2012年7月5 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

    全体会议通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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