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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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慈善总会冠名慈善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经2012年7月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冠名慈善基金的设立
第一条:根据永春县慈善总会章程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捐款单位或个人,可在总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的、资金总额80%以内由捐款人指定捐赠方向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凡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结构、企业和个人,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冠名基金。
第三条:冠名基金的设立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冠名基金进入本会帐户,由总会设置专账进行管理并负责增值。
第五条:设立冠名基金的最低数额为2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六条:设立留本捐息(年利率不低于4%)冠名基金的最低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最低年限为五年,捐款人应就认捐留本额度、捐息比例、年限与本会签订认捐协议书,确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冠名基金系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不能从事投资经营和修建寺庙盈利等非慈善公益活动。
第八条:冠名基金的捐助人在与总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基金的冠名权。基金名称前必须冠以永春慈善总会字样,对外一律称永春慈善总会某某慈善基金。
二、基金的使用与监督
第九条:冠名基金的管理使用由县慈善总会和基金设立者共同负责。
第十条:冠名基金的管理使用,由总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资助项目建议计划,报请基金设立者审核、确认。本会和基金设立者均有权否决不符合基金设立宗旨的项目及预算。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冠名基金,须事先向基金设立者及总会提交资助项目建议书、基金使用的预算报告等文件;经基金设立者确认后,由本会组织、监督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提交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并向基金设立者报告。
第十二条:在基金设立者定向资助公益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总会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冠名基金使用情况年终纳入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向基金设立者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冠名基金和留本捐息基金可由基金设立者随时追加补充,总会对基金采用累计的方法计算捐资者的捐款基金总额(包括利息等),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永春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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